我省拟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将新兴行业领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 见习记者 朱雅蓉)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将新兴行业领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定,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增加了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工伤保险、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内容。同时增加了举报处理、公益诉讼监督和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等安全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还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救援机制,细化了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与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后提请常委会会议二审。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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