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 记者 张瑞军)近日,省纪委监委会同团省委出台《关于加强党纪政务处分与团纪处分贯通衔接的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收到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后,依照程序给予受处分人员相应团纪处分,并在团纪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团的领导机关自行核查并给予团纪处分的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如经集体研究并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沟通,认为需要追究相应党纪政务责任的,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核实和处置工作。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团的领导机关要及时函告或报告有关处分决定,相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做好沟通衔接,提高办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对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相关情况、数据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工作人员在协作配合中应当严格遵守纪律,对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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