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客运站(点)应当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先服务

发布时间:2022-08-02 16:35:39     来源:法治甘肃网

我省拟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客运站(点)应当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先服务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和帮助。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旧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挂号、就诊、缴费、检验、取药、转诊、住院提供优先服务和便利条件,为高龄、重病、失能(失智)、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开设快速通道,并提供导医服务。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给予手续费减免优惠。

责任编辑:贝昕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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