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修订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听取了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2002年1月施行以来,对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实施已近20年,一些与全面依法治省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和不足也逐渐凸显,亟需修改完善。
此次修订,增加了见义勇为人员在评选先进、休假、体检、疗养、依法免征个税等方面的奖励优待等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经营、法律援助等方面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明确了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大抚恤力度,明确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除按国家和本省规定落实相应待遇外,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公安、财政、卫生健康、民政、人社、教育、司法行政、退役军人、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省、市(州)、县(市、区)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依法募集、使用和管理,其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见义勇为基金收益;其他合法收入。支出范围包括: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补助、救助、帮扶、慰问;见义勇为工作经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收入、支出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和捐赠人监督。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各级各类荣誉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获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慰问金、救助金和奖品等,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优先纳入低保;对因见义勇为致贫、致困、致孤、致残的,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福利养老、孤儿保障等措施。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申请在见义勇为行为地落户的,在落户条件上享受优待。
责任编辑:贝昕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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