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了解,我省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数据全链条工作进行规范,对于健全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发挥数据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推动数据要素赋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
《条例(草案)》共8章58条,主要包括总则、数据资源、数据流通、发展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字甘肃、数字社会和智慧城市建设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领域省际合作,促进区域间数据共享交换,建立跨区域的数据融合应用机制,发挥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同时,立足本省丝绸之路“黄金段”区位优势,加强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领域的合作交流。
《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政务数据管理职责,优化完善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加快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数据流通,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促进数据流通高效化和规范化;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使用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有序开放公共数据,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公共数据,不得泄露、窃取、不当利用公共数据。
《条例(草案)》要求,发展改革、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数据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金融等部门协同推进数据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应用数据赋能城市治理,推动城市运行管理和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赋能民生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高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养老、住房、交通、抚幼、就业等基本民生服务和商业、文娱、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数字化水平,推动民生服务更加普惠、便捷。
《条例(草案)》还指出,要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要求,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数据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国家工作人员在数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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