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下沉县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

发布时间:2024-07-25 17:44:08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7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省、市(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权限组织编制和补充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明确目录应当根据编制依据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非法超限运输、非法营运治理等领域推行联合执法,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规定,推进交通运输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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