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维琴)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2023年“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9月21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3年“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金川区某休闲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4月4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川区某休闲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人民币286330元行政处罚。
1月29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移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1618”“七代五粮液”“八代五粮液”“45度五粮春”“剑南春”白酒共计53瓶。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天水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月13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
8月26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天河源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庆城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1月11日,庆阳市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6987.5元行政处罚。
9月8日,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复合肥料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复合肥料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氧化钾含量、总养分含量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五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西峰区某商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预包装食品案
2月28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假冒知名品牌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5000元行政处罚。
1月9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在库房查到“五福小镇牌经典牧场原味乳味饮品”“牧乐多特伦牧场原味乳味饮品”“牧乐多核桃花生复合乳味饮品”“好梦特伦经典原味风味饮品”“好梦核桃花生风味饮品”外包装标签涉嫌违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采购食品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规定,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漳县某超市综合部销售侵犯包装装潢具有混淆行为的商品案
5月4日,定西市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综合部销售侵犯包装装潢具有混淆行为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
3月23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依法对某超市综合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摆放的妙柔“薰衣草香”柔顺剂,包装装潢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包装装潢具有混淆行为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第(四)项。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甘南州某农业生产资料经销部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机肥案
2月20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农业生产资料经销部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机肥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业生产资料经销部销售的曲源有机肥料抽检,经检验,有机质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标明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临夏州某副食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月1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副食批发部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2月2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副食批发部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存放的398件“牛栏山”白酒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经立案调查,依法对上述涉嫌假冒产品进行抽检,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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