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7-28 16:05:35     来源:甘肃法制报

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维琴)7月27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黄河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责任权限。同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岸线管理、水电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禁止性活动作出规定;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应当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同时明确了,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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