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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检民公告[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11-24 14:43:41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王月华、王龙坤滥伐林木共计66株,地类为乔木林地和疏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权属为集体林地,涉案被伐林木蓄积为42.2468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21123元。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邮寄地址: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932-6622728,特此公告。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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