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金昌南路鸿亿综合商店(蒋伟):
本局对你(单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兰市监催告字[2021]6号)。本局于2020年9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市监罚 字[2020]19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兰州银行等营业网点或扫描二维码缴纳罚款103248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特此公告送达。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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