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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20210319

发布时间:2021-03-18 22:21:22     

甘肃江兰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郝继红、李小华、彭正国、焦雅莉、周苗苗、马聪勇、刘畅(曾用名刘姗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西劳人仲案[2020]第106号、第107号、第108号、第109号、第110号、第111号、第11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郝继红工资14400元、李小华工资34090元、彭正国工资14000元、焦雅莉工资74385元、周苗苗工资35615元,马聪勇工资15000元,刘畅工资58185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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