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702项目部、马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段延昌与被告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702项目部、马建华、李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川区人民法院
王征:本院受理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石小强、王征、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甘040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川区人民法院
李前桓、李宁霞:本院受陈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403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川区人民法院
贾万海:本院受理的原告祁志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甘06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叶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强诉被告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白银区人民法院
马明俊(住康乐县胭脂镇马集村下街51号):本院受理原告线明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292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胭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康乐县人民法院
肖春东:本院受理原告张掖诚晟商贸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肖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天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民乐县人民法院
马松吉克(住甘肃省康乐县上湾乡沙楞村吓梁1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永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甘292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康乐县人民法院
毛永杰:本院受理姬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甘0821民初1032号,在本院送达过程中,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 6月29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在本院高平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泾川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刊登在《甘肃法制报》,当日6版,送达人为“张超”的公告中,应将“张超”改正为“杨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改正为“合伙合同纠纷”,“案号(2021)甘0722民初765”改正为“(2021)甘0722民初2547”,“公告之日起60日”改正为“公告之日起30日”。
民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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