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生 赁 马 案
【案例判词】
奉判,选人忽属泥涂,赁马之省,泥深马瘦,因倒致殂。马主索赔,选人不伏。未知此马合赔已不?但选人向省、远近易知,平路虽泥,艰危可见。向使扬鞭抗策,故事奔驰,马倒制不自由。死取毙蹩似如非理。披寻状迹,悬亦可知,折狱片言,于兹易尽。向若因奔致倒,明知马死因人。马既因倒致殂,人亦无由自制。人乃了无伤损,马倒即是乘闭。计马既倒自亡,人亦故无非理。死乃抑惟天命,陪则窃未弘通。至若马倒不伤,人便致死,死状虽因马倒,马主岂肯当辜。倒既非马之心,死亦岂人之意。以人况马,彼此何殊,马不合倍,理无在惑。
【案例解析】
有一书生准备到京城应考,由于路途遥远,便租了一匹马。途中,由于地面泥泞不堪,再加上马也不太健壮,结果马倒下死了。马主要求索赔。官府的判词首先对马死的原因作了分析,认为马死是客观事实,按理说,损毁他人财物应负责赔偿。但是马死不是应考者的缘故,应考者无法控制和预见马的死亡,因而可以不予赔偿。就是否加倍赔偿和免除责任的问题,判词还作了进一步的申明,说马死因人,需要赔偿。如果马倒下,人死了,马主是否承当人命案呢?这一判词对民事争讼中意外事件的免责条件和原则作了确认,反映了唐代民事赔偿案中实行过错责任的历史真实。当然赁马人在此案中是否完全无过错,尚且可以查得更细致一些。
(摘自《敦煌古代法律制度略论》)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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