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玉 认 子 案
【案例判词】
黄门缪贤,先娉毛君女为妇。娶经三载,便诞一男。后五年,即逢恩赦。乃有西邻宋玉追理其男,云与阿毛私通,遂生此子。依追毛问,乃承相许未奸。验儿,酷似缪贤;论妇状,似奸宋玉。未知儿合归谁族?阿毛宦者之妻,久积标梅之欢。春情易感,水情难留。眷彼芳年。能无怨旷。夜闻琴调,思托志于相如。朝望危垣,遂留心于宋玉。因兹结念,夫复何疑。况玉住在西邻,连瓦接栋,水火交贸,盖是其常。日久月深,自堪稠密。贤乃家风浅薄,本阙防闲。恣彼往来,素无闺禁。玉有悦毛之志,毛怀许玉之心。彼此既自相贪,偶合谁其限约。所款虽言未合,当是惧此风声。妇人唯恶奸名,公府岂疑披露。未奸之语,寔此之由。相许之言,足堪明白。贤既身为宦者,理绝阴阳,妻诞一男,明非已胤。设令酷似,似亦何妨。今若相似者例许为儿。不似者即同行路,便恐家家有父,人人是男,诉父竟儿,此暄何已。宋玉承奸是实,毛亦奸状分明。奸罪并从赦原,生子理须归父。儿还宋玉,妇付缪贤,毛宋往来。即宜断绝。
【案例解析】
宦官缪贤娶了一个姓毛的妇女为妻,三年过后,阿毛生下一男孩。缪贤的邻居宋玉认为这个男孩是他和阿毛私通生下的,要求抚养这个男孩。官府追问阿毛,阿毛否认和宋玉有私通关系。官府从人性的角度分析认为,阿毛是宦官的妻子,由于夫妻之间得不到正常的交流,因而男女感情无法释放。而且阿毛正值芳年,春情易感,恰遇西邻宋玉,两情相悦,“偶合谁其限约”,日久天长导致阿毛和宋玉私通。至于阿毛否认两人的不正当关系,是害怕背上通奸的罪名,因此阿毛的话不能采信。官府进一步分析,孩子虽然脸长得像缪贤,但是缪贤曾是宦官,不可能有生育能力。所以父子相像,也不足为凭。官府还从对社会影响的方面做了充分的考虑。如果相貌相似者就是父子的话,那社会岂不乱套。通过细密周全的层层推理,最后作出了免除刑事责任,只从民事上“儿归宋玉,妇归缪贤”的判决,符合唐代亲子认定中必须合乎事理的原则,令人折服。附带警示毛、宋二人应断绝往来。此案看重人性人情,推理缜密,实事求是,又遇“恩敕”,不抵触法律,是中国古代情、理、法高层次平衡的又一范例。
(摘自《敦煌古代法律制度略论》)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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