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法律案例解析之三】谷遂抢劫案

发布时间:2023-09-01 15:57:28     来源:甘肃法治报

谷 遂 抢 劫 案

【案例判词】

奉判,豆其谷遂本自凤牛,同宿主人,遂邀其饮,加药令其闷乱,困后遂窃其资。所得之财,计当十匹。事发推勘,初拒不承。官司苦加拷掠,遂乃挛其双脚,后便吐实,乃款盗药不虚。未知盗药之人,若为科断?九刑是设,为四海之提防五礼爰陈,信兆庶之纲纪。莫不上防君子,下禁小人,欲使六合同风,万方攸则。谷遂幸露唐化,须从廉耻之风,轻犯汤罗,自挂吞舟之网行李与其相遇,因此暂欸生平,良宵同宿,主人遂乃密怀奸匿外结金兰之好,内包溪壑之心。托风月以邀期,指林泉而命赏。陷兹芳耐,诱以甘言。意欲经求,便行耽毒。买药令其闷乱,困后遂窃取资。语窃虽似非强,加药自当强法。事发犹生拒讳,肆情侮辱。官司。断狱,须尽根源,据状便可拷谇,因拷遂挛双脚,挛后方始承赃计理虽合死刑,挛脚还成笃疾,笃疾法当收赎,虽死只合输铜。正赃与倍赃,并合征还财主。案律云,犯时幼小,宜从幼小之法;事发老疾,听依老疾之条。但狱赖平反,刑宜折衷。赏功宁重,罚罪须轻。虽云十匹之赃,断罪宜依上估。估既高下未定,赃亦多少难知。赃估既未可明,与夺凭何取定。宜牒市定估,待至量科

【案例解析】

豆其、谷遂两人本不相识,估计豆其因为过路,投宿于谷遂家。谷遂邀请豆其喝酒,因为他事先在酒里下了药,迷昏了豆其,偷走了其钱财。后来官府审问谷遂,谷遂拒不承认。司法官员动用了刑栲,谷遂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官府在判文中从情与理的角度分析了谷遂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认为谷遂放药使豆其不能反抗与使用暴力的后果是相同的,得出谷遂的行为不是一般的盗窃行为,而是抢劫行为,按法律是要处以死刑的。但是谷遂被用刑中,已经成为残疾,按照唐律,可以输财代刑,就是谷遂要给官府缴纳铜120斤。至于谷遂盗窃的10匹绢,要重新估计市价,才能按价赔给豆其。这道判词可以说是条分缕析,无一不以法律为依据,尤其重视法律适用、注重准确定性、量刑幅度与证据情节之间的关系。

(摘自《敦煌古代法律制度略论》)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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