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崇 弃 尸 案
【案例判词】
奉判,石崇殷富,原宪家贫。崇乃用钱百文,雇宪涛井。井崩压宪致死,崇乃不告官司,惶惧之间,遂弃宪尸于青门外。武侯巡检,捉得崇,送官司,请断。原宪家涂窘迫,特异常论,饮啄无数粒之资,栖息乏一枝之分。遂乃佣身取。给,肆力求资。两自相贪,遂令涛井。面欣断当,心悦交前,入井求钱,明非抑遣。宪乃井崩被压,因而致殂,死状虽关崇,言命实堪伤痛。自可告诸邻里,请以官司,县被雇由,申兹死状。岂得弃尸荒野,致犯汤罗。眷彼无情,理难巡责。遂使恂恂朽质,望填垅而无依;眇眇孤魂,仰灵榇而何托。武侯职当巡察。志在奉公。执崇虽复送官,仍恐未穷由绪。直云压死,死状谁明?空道弃尸,尸仍未检。检尸必无他损,推压复有根由。状实方可科事,事疑无容断罪,宜勘向得实,待实量科。
【案例解析】
石崇是历史上著名的富豪,原宪是孔子门人,在历史上被视为贫士的代表。这虚拟的一个情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和人情状况。案情如下:石崇雇佣原宪掏井,但是井塌陷后,把原宪压死了,石崇隐瞒了这件事情,慌慌张张把原宪的尸体扔于荒郊野外。尸体被官府发现后,就对石崇进行审问,并最后作出了裁决。认为石崇和原宪达成了雇佣协议,原宪应该预料到下井的危险性,但是考虑到原宪家贫如洗,下井实在是万般无奈。按照当时的法律,对原宪的死,雇主石崇本来不负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石崇隐瞒实情,还将原宪尸体弃之野外,按照当时法律,石崇罪责难逃。但考虑到单凭石崇的一面之词,还不足以定案,还应该通过尸检后,证明原宪的死亡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才能得出原宪是由于井塌陷致死的。这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现代刑事证据原则和被奉为法制圭臬的“疑罪从无”的刑罚裁处原则。最后作出“宜堪向得实,待实量科”的裁决。
(摘自《敦煌古代法律制度略论》)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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