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7 16:24:56     来源:甘肃法制报

郭小兰、崔金洋:

   本院受理原告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甘0402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白银区人民法院


焦永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甘0402民初41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白银区人民法院


杨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甘0402民初42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白银区人民法院


甘肃中商三江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许克伟、李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明诉刘德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2)甘0722民初1029号,被告刘德品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共同被告,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坝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民乐县人民法院


郑吉绪:

    本院受理原告柴宗高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甘072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坝中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乐县人民法院


王生晖、王得山:

   本院受理原告崔得霖与王生晖、王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甘072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坝中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乐县人民法院


张掖市金马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天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甘0722民初223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坝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民乐县人民法院


张超:

    本院受理的胡兴贵诉你、王玉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甘072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0日刊登在《甘肃法制报》总第3428期8版。现因(2022)甘072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甘0722民初149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金融团队209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民乐县人民法院


展钰雯: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甘072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昱璇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