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阿亥买(住甘肃省康乐县草滩乡草滩村前河9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讼之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甘292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胭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康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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