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永昌县民益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克龙、李伯龙诉你公司劳动工资争议一案(金永劳人仲案字〔2025〕第45号),因你公司注册地址实际无经营场所,无法和你公司联系,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金永劳人仲案字〔2025〕第45号应诉通知书(包括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金永劳人仲案字〔2025〕第45号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312室)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赵彦亮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