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声明20241025

发布时间:2024-10-25 11:01:07     来源:甘肃法治报

公告

甘肃倍顺康化工有限公司:刘三民诉你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且你公司注册地址现已不存在,无人签收仲裁裁决文书,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金永劳人仲裁字[2023]第129号),具体裁决事项和数额详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211室,电话:0935-756078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声明 甘肃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入网公章(编号:6201210022567)因损坏,声明作废。

责任编辑:赵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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