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英、柏桂香、马志远:本院受理原告闫涛诉被告张玉英、柏桂香、马志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坝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民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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