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作军:本院受理郑鹏邦申请执行茹作军、安东、曾达钱、杨茂军、裴建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了(2023)甘0271执恢110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委托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茹作军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明珠花园17A栋3-502号住宅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已作出甘金诚信估字(2023)第2123号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现予以公告送达(2023)甘0271执恢110号执行裁定书、甘金诚信估字(2023)第2123号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王保荣: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景与被告王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白银区人民法院
安克明:本院受理原告魏晋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甘0402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白银区人民法院
安胜强:本院受理原告华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胡花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30日在《甘肃法制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你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甘102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华池县人民法院
苗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占文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21日在《甘肃法制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你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甘102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华池县人民法院
杨宝哲、杨银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池县支行诉你们、华池县润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29日在《甘肃法制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你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甘102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华池县人民法院
章金忠:本院受理原告华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26日在《甘肃法制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你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甘10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华池县人民法院
莫海旭: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正峰与被告莫海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什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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