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20230213

发布时间:2023-02-13 14:32:06     来源:甘肃法制报

张增、杨瑞琴:本院受理周长洪申请执行张增、杨瑞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甘0271执34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拍卖了张增、杨瑞琴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和顺居公寓1号楼3单元202号房屋并预留住房保障金,房屋内家居及物品由申请执行人周长洪保管,现通知你们来领取住房保障金及屋内家居物品。限你们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接收,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史磊:本院受理原告樊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甘072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速裁团队3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乐国衡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国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甘0722民初199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坝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民乐县人民法院

范正鹏、刘同德:本院受理原告刘吉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72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坝中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乐县人民法院

刘龙汉:本院受理原告刘全汉、刘贵汉、刘俊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甘0722民初13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坝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民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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