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是特定民族聚居区内的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法律认知体系、价值判断标准及行为规范模式。中华传统法治以“德法共治”“民惟邦本”“和合共生”“矜老恤幼”“贵德尚中”“清正廉洁”为价值内核,承载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文化基因,积淀着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研究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对于回应现代法治需求、推进“多元共治”、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具有基础性作用,其不仅维系着文化传承的生命力,更是实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当前,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建设的本土化研究,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建构和应用体系,故深度挖掘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在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既有必要,又有价值。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的内涵意蕴
(一)区域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以儒家礼制思想为内核,根植于中华文明的历史土壤之中。这种文化形态与传统礼教相互交织,深刻影响着民众的生产生活、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随着历史变迁与社会发展,该文化体系在民族区域内逐渐演化为乡规民约或风俗习惯,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最终形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法治传统。
(二)伦理性。儒家礼制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以血缘为纽带构筑的传统法治文化呈现出显著的宗法伦理特质——“亲亲”和“尊尊”。以“亲疏有等”“尊卑有序”“纲常伦理”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度,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传承发展的价值基础。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维系与法治的演进,更多植根于传统伦理观念所塑造的价值认同与礼俗规范。
(三)谦抑性。作为地域社会治理实践中内生性发展的文化范式,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深度融入民众生产生活中。该文化以礼制传统为依托,强调德法共治、宽严相济的治理哲学,推崇“仁政”理念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将“仁爱礼治”“为政以德”“息讼止争”作为理想治理目标,借助礼俗规范的约束力调解民间纠纷,法治性相对和缓、谦抑。
(四)法治化。“家国情怀”和“集体主义”造就了人民群众强烈的荣辱意识,为保家卫国不惜牺牲一切,已内化为每一个个体的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新的历史起点,深入挖掘、传承、创新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有助于培育公民法治素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权力监督机制,提升政府依法履职水平与司法保障效能,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得以传承与创新的源泉。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融入西部地区社会治理的问题与挑战
(一)与现代化法治调适存在张力
传统乡村治理强调“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治理模式,而现代乡村治理则转向法治化路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规范内容具体明确,原则科学统一,为顺应社会发展的动态变化而持续更新;而历史视野中的法治文化则呈现抽象性特点,内容丰富多样,但更新较为缓慢。传统习惯与现代化法治的调适存在张力,部分民族习惯(如民间调解方式)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不协调之处,如何依法吸纳、转化优良习惯方面缺乏有效机制和引导。
(二)整合及应用尚显不足
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聚焦于实体权益的保障落实,主要承载着伦理道德教化的社会功能。通过发挥地方权威人士的解释和引领作用,有效调和矛盾、解决争议、维护秩序,由此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的基本运作模式。虽形成了以“自治”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体系,但受制于民众受教育水平和理解能力的局限、文化自身的抽象特质以及“法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治思维定式,西部地区民族法治文化在实践应用与创新发展层面面临瓶颈,社会治理中适用路径出现部分“失效”或利用不充分现象。
(三)法治文化传承交流需要提升
中华民族共同体传统法治文化在外来文化冲击下面临存续危机,熟知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少数民族公职人员与通晓民族文化的司法、执法人才面临着存量不足、持续性流失的现实困境,致使法治文化的代际传承出现断裂,影响当地的社会治理效果。有的基层干部对民族法律法规学习还不够深入,对民族政策把握不够准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欠缺,特别是在破解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法治宣传教育还有欠缺
部分民族地区民众对国家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遇到矛盾纠纷时多倾向于“打感情牌”或诉诸传统迷信方式等非正式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这不仅损害正常的司法程序和社会秩序,更对基层普法和社会治理构成挑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需进一步强化,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研究不够,尚不能完全做到因材施教、精准普法。此外,对法治思维培养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比较滞后甚至呆板;部分偏远山区牧区信息相对闭塞,普法宣传“最后一公里”仍需打通,有的农牧村群众法治观念相对淡薄,依法维权意识还不够强。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融入西部地区社会治理的基本考量
(一)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农村社会治理需严格遵守“因地制宜”原则,以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为支撑,法律规范为制度保障,方能实现治理效能的可持续提升。在西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应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体系建设为先导,探索新型治理路径,将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能力与构建协同治理机制作为着力点,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契合乡土社会实际、具备规范效力的独特优势。通过建立村与乡镇、村与村民、村民与政府部门之间联系沟通的渠道,构建多方协同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模式,激发基层群众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此乃治理效果长效化的根本保障。
(二)弘扬优秀法治文化
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的认可,是民族社会治理、乡村振兴实现的基础。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蕴含的“矜老恤幼”“睦邻友好”“互惠互助”等优秀道德品质,通过口头传承或家法族规的方式得以延续,在维系乡土情感纽带与传统伦理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需求,应着力挖掘、传承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中的精髓,并持续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内涵的创新性发展,以政府行为规范和司法中立公平来实现其蕴含的社会治理功能。
(三)提升民族地区治理水平
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得以传承至今是人民群众世代认同并选择的结果,其通过生活化的形态引导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在维护基层群众的正当权益,彰显民主价值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体系建设,促进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的有机衔接,对于完善乡村法治、强化国家治理效能以及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具有重要作用。
(四)道德与法治的融合
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的实质内涵是规则文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融合,需传承传统美德并促使道德与法治同向共行,协同发力,这是完善农村基层民主,传承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的重要课题,也是推进西部地区乡村振兴的有效手段。西部地区民族社会治理的有效推进需以规则为基础推行德治与法治结合,此乃促进区域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拓展法治文化功能的重要突破口。在系统整合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内容的基础上,推动其与现代法治原则有机融合,既能激活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又能为现代法治理念注入本土文化基因。
(五)民族法治文化的解纷功能
在西部民族地区,民众的“厌讼”心理严重。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民众更倾向于寻求村族中德高望重的地方士绅或宗教教职人员等权威人士出面调解评议。长期的历史积淀与实践习惯为此类非官方解纷机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当代乡村治理需发挥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和传统道德柔性引导的协同作用,从而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秩序。
四、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融入西部地区社会治理的多维路径
(一)运用现代化法治推进地区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建构是基础,法治是保证。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需要持续推进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与实施,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民间传统法治文化是民间社会组织行动的内在依据和动力。在构建民族地区现代化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将传统法治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有机结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发挥道德楷模与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良好公民道德建设,树立文化自信,打造文明、诚信、团结、友善的社会环境。而提高民族地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引导的同时,充分释放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的积极效能,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消除狭隘的宗族主义,规范民间法在国家法运作中的限度。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扎实推进民族法治建设,坚持司法为民、诉讼便民的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司法服务模式,运用法治手段规范公权力运行,构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渠道,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构建跨部门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形成多主体参与的纠纷化解格局,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完善法治体系促推法治文化创新应用
新时期全面推进治理现代化大背景下,民族地区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建立以文化立德、以规制促德,完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模式,形成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依托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解决好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是制定法广泛适用的关键。整合官方与民间两大调解资源,充分运用优秀中华民族共同体传统法治文化资源,依托当地风土民情,顺应民众意愿,将推进立法进程与法律体系构建深度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环境之中。国家制定法层面,逐步吸收优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成果,将民众长期遵循的风俗习惯转化为触手可及的成文法律,完善中国特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和司法制度,使“国法”“家规”和“祖训”逐步融合,共同加力助益社会发展。在经济欠发达,教育资源薄弱,民众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的民族地区,应当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和人文关怀。借助线上立案、远程视频庭审、移动端文书送达等创新手段,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可视化诉讼与信息共享服务,借助大数据平台与人工智能技术赋能,通过智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让科技多“跑腿”,有效改善偏远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的诉讼服务效率低下、传统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以及服务保障欠缺等问题。
(三)构建人才培用机制保障社会治理
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优厚的政策待遇,重点引进通晓当地民族语言、了解当地民风民俗的法律人才,结合西部地区对人才的需求特点开展定向培养,完善优惠政策以提升职业荣誉感,吸引优秀法治人才赴民族地区建功立业。强化双语法官培养基地建设,加大双语法官培养力度,以保障村民选举权、参与权、决定权及监督权作为着手点,着力提升公务人员的法治素养和工作能力,规范政府决策程序,进而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通过人才引进与能力培训双轮驱动,长期坚持打造专业化民族地区法治人才队伍,为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四)做实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
法治宣传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必要举措。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村(居)民委员会、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协作,学习“枫桥经验”治理模式,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文化传统建设,促使民族区域自治、德治、法治、智治高效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生态。准确把握民族地区群众的法律认知水平与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将法治文化宣传教育融入民族群众传统的“花儿会”“赛马会”“青苗会”“辩经会”等日常生活和宗教活动中,辅之以抖音、快手、微信小视频等平民化、多样性宣传平台,将法律规范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直观明了的图片或声形并茂的动画进行表达,让民众在潜移默化中知法、用法、信法、守法,提高其对政策的知晓度和理解力,切实增强参与法治建设、从事社会治理事务的能力水平。
(作者:李卓敏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副处长;刘吉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助理)
责任编辑:马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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