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我省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起草了《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5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116号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邮政编码:730070。(注明为:《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改意见)
二、将修改意见发送电子邮箱至:sxfjyzdfgc@163.com。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2月10日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七)加强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
(八)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职责。
三、在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即: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公共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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