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4-11-11 01:23:48     来源:甘肃法治报

□ 库美斯汉 蒙洋 刘玮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在生态环保等领域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建立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机制。这要求检察机关利用公益诉讼,通过协作机制解决执法司法难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协作机制提供了基础,但跨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因素增多,完善立法、加强协作监督、形成长效检察协作机制等成为重点。

为强化环境资源保护,需建立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优化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等流程,深化跨区域合作。构建“诉前磋商”与“诉讼对接”机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实施生态修复的“多元”恢复机制,确定修复责任主体。探索以修复为导向的损害赔偿制度,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建立跨区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强化协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前沿技术提升办案效率。通过这些措施,共同应对环境资源保护挑战,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的未来发展,需致力于完善立法体系,清晰界定检察机关在此类公益诉讼中的职责与权限;加强检察机关间的协调与合作,同时积极借鉴先进经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环境监测与预警,提升办案效率;积极提升公众参与度,鼓励民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法与问责机制,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预防与修复工作,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赵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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