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审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荣、马某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判决两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该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费186009.24元。
据悉,被告人马某荣、马某元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开办合作社、农家院为由,先后与临潭县城关镇下河滩村村民苟某、马某、敏某等14户村民于2014年1月非法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动用大型机械将转让土地铲切推平为一整块土地,修建彩钢房7间,用于加工堆放砂石料至2023年案发,致使该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
临潭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收到线索后,多次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涉案区域土地面积为18.18亩,土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损害了生态环境资源。2024年8月22日,临潭县检察院依法向洮河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判处二被告承担因其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土地破坏重置成本费186009.24元。10月10日,洮河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临潭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魏驰明)
责任编辑:赵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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