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范世恩
近日,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在落实“检护民生”工作中,接到一条拖欠工伤赔偿线索。农民工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但与某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碌曲县人社局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赔偿金3万元,如未能按时支付,追加违约金2万元。但在签订协议后,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不足,未按时向张某赔偿。
碌曲县检察院随即组织县人社局、受伤农民工张某、某公司就工伤赔偿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协商。检察官充分运用民事检察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明确告知公司负责人拖欠工伤赔偿、不按期履行赔偿协议的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保障公司继续存续,检察官向张某释明法理。张某经考虑表示理解公司困难,愿放弃违约金2万元。公司为向张某表示感谢,将赔偿金提高至3.1万元,并当场向张某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赵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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