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采取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以案释法、以理化情、以情动人,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犯罪嫌疑人甫某某与被害人怕某系同村邻居,因生活琐事长期存在矛盾。今年1月31日,二人在牧场碰面后,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扯,一怒之下甫某某用刀刺伤被害人怕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为查证案发起因,厘清办案思路,有针对性地处理案件,案件承办人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并驱车1个多小时,穿荆棘爬山路,到达案发现场核实细节,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经过,核实案发起因,切实做到事实清、情况明,为下一步合情合理合法处理案件打下了基础。
经调查了解,怕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且双方当事人系同村邻居,日常生活存在诸多交集,若不达成和解,就案办案一诉了之,会使两家的仇恨加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承办人将化解矛盾作为办理本案的关键点,前后五次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承办人坚持将“办案办的是民生更是民心”作为履职出发点,不厌其烦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释法说理,说明案件背后的情、理、法,在帮助双方解“法结”的同时,也解开了彼此的“心结”。在本院多部门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甫某某家属自愿赔偿怕某人身损害赔偿金6.6万元,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双方从“我不谅解”到“我不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理”进行了转变,实现了面对面和解。
为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合作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员、办案民警、值班律师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官详细介绍了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在案证据等,认为甫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甫某某主观恶意较小、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甫某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纷纷表示,“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化解案件背后隐藏的矛盾,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李春晖 孙鲜花)
责任编辑:赵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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