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结合工作实际,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办法(试行)》,该办法共十五条,对本县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审批、监管、销假的检察监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为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涉企矫正对象崔某某系湖南省常德市人,是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后依法接受庄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为了企业的生存发展,崔某某需经常跨省工作,因审批手续繁琐,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新规出台后,庄浪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依法核实企业状况,查明请假事实,通过查阅材料,走访调查,细致论证后全面评估其矫正表现以及企业经营需求,建议县司法矫正中心精简审批流程,为崔某某开通外出审批“绿色通道”,实现依法矫正与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双赢”。
“感谢为我们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开辟的绿色通道,让企业得以存续经营。”崔某某高兴地说。
下一步,庄浪县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作为,能动履职,持续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现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为平安庄浪、法治庄浪建设注入检察元素。(张晓亮)
责任编辑:赵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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