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会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先后制定了《刑事案件一案七查制度》《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落实机制》《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分析、判断规则》《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基层检察院联席高校专家咨询制度》《判决裁定“三级审查”制度》《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不起诉刑事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制度》《终结性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制度》等11项刑事检察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与会宁县自然资源局等六家行政机关共同制定了《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制度》,形成了刑检工作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运行以来,显著提升了刑事案件质量,统筹兼顾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效贯通办案、监督和治理,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果。
狠抓办案质量
推动刑事案件“一案七查”
2022年6月,会宁县检察院制定出台了《会宁县检察院刑事案件“一案七查”工作办法》,通过统筹案件质量、诉讼监督、治理三个维度,聚焦严把案件质量关,围绕案件矛盾纠纷化解、监督线索处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涉案当事人困难救助等,明确刑事案件“七查”刚性核查措施,有效贯通办案、监督和治理,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检察办案延伸效果。制度实施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946件1347人,未出现撤回起诉、判处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涉案当事人“零申诉”“零信访”。结合案件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132份。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50余份、检察意见书262份,向纪委监委移送违法违纪线索37件。
妥善化解矛盾
探索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
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可能作不起诉或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由此可能导致案件刑事部分“结案”,而矛盾纠纷“未了”,此类案件进入民事诉讼和矛盾化解中,可能因犯罪嫌疑人已被不起诉或从轻判罚而使赔偿金无法落实。为保障赔偿到位、促进矛盾化解,会宁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赔偿保证金提存的使用范围、提存额度、提存流程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发挥了该制度促进诉源治理的作用。如在办理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邵某某与欧某某因邻里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邵某某将欧某某殴打致轻伤。邵某某愿意赔偿,但欧某某索要赔偿数额远超个人损失及邵某某经济能力,无法达成一致。办案检察官认为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欧某某有过错,应对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该案情形符合“提存制度”适用条件,邵某某自愿将足够赔偿欧某某损失的赔偿款提存至指定账户,检察机关遂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欧某某经咨询律师,认为提存的赔偿数额比通过民事诉讼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高,最终与邵某某达成和解,并领取了赔偿保证金。该制度实施以来,共提存5件案件赔偿保证金26万余元,其中4件案件达成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
借力“外脑”把脉
提升疑难复杂案件办理质效
会宁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了《基层检察院联席高校专家咨询制度》,对疑难复杂案件,借助“外脑”参与咨询研判,充分发挥法学专家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决策支持和参谋作用,有力促进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如在高某等四人骗取贷款一案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会宁县检察院先后自行补充侦查2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讨论多次,鉴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程序、羁押必要性等多重问题,且在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经多次研讨依然不能达成统一结论。检委会决定,邀请法学专家参与案件讨论,法学专家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剖析,针对关键性问题,积极向办案检察官提出专业性指导意见和关键性法律认定理论分析,为精准办理案件奠定了基础。在请示上级检察院后,对高某等4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责任编辑:王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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