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和政县农村信用联社卜家庄信用社借款50000元,杨某为担保人。后杨某于2022年3月30日向信用社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50766元,随后多次向借款人张某催要未果。杨某将张某诉致和政县法院。
本案经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向杨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0766元,于2022年7月28日前偿还25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偿还25776元,但张某未如期履行协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执行干警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在卜家庄乡水库旁种植了八亩松树,随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过多次协商,张某与杨某愿意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纠纷,最终该案以出售松树抵债履行的方式圆满执结。
在此案执行过程中,和政县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人卸下沉重债务包袱。
责任编辑:王昱璇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