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马某某与临夏州影剧院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间和租赁费用以及租金给付方式,后被告马某某自2019年8月25日拖欠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至2022年4月13日合计拖欠租金1289000元。该案因为租赁时间久远,其间合同双方因为改建、扩建、维修等问题多次补充约定租赁事项,加之合同租赁期限延长以及疫情影响经营涉及免租等问题,久拖不决。2022年3月16日,原告诉至临夏市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回占用的合同标的物并支付租金及滞纳金。
审理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办案法官仔细翻阅案卷,多次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实地查看租赁标的物周边建设环境以及使用情况,细致梳理出案件脉络,明晰了审理思路。对照民法典对合同的约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站在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充分考虑,判令被告马某某向原告临夏州影剧院支付租金1289000元及违约金108000元,合计1397000元;驳回原告临夏州影剧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上诉二审,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23年5月被告马某某自愿向原告临夏州影剧院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锦旗在手,留有余温。临夏市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初心,砥砺前行,为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力量保障。
责任编辑:王昱璇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