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门某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2023年6月24日,被告人门某某饮酒后驾驶新能源四轮电动车行驶至万国大酒店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任某某朋友报警,民警出警处理,将门某某带至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门某某驾驶的双排皮卡型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34mg/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门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要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安全驾驶。 (汪鹏鹏)
责任编辑:王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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