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马福良 杨玉明)近日,临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费某与被害人韩某为同村村民。2023年3月21日上午,双方因灌溉农田发生争吵,在相互推搡过程中,被告人费某用铁锨击打被害人韩某颈部,致韩某昏厥倒地,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颈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胸腔积液。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致伤原因为间接外力旋转所致。案发后,被告人费某被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预交了赔偿款。
临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无视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费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且该案系邻里关系引发,故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费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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