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马福良 杨玉明)近日,临夏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罗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2019年被告人罗某某在东乡县某建筑工地打工时,从他人处购买枪支一支用于打靶,后害怕枪支伤人,便私自放在家里。2023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罗某某持有的用射钉枪改制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燃底火,被依法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某某主动上交枪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王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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