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渭县人民法院陇山法庭干警在执行赵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某未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干警电话联系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雷某情绪异常激动,出言辱骂执行干警,执行干警遂向雷某释明其应文明沟通,配合法院执行尽快履行法定义务,但雷某仍不知悔改,继续长时间采用污言秽语辱骂执行干警。最终,鉴于雷某无视法律法规,挑衅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元。
在宣读完决定书后,雷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执行干警进行了诚恳致歉。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地制裁。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每位公民的权利,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如果对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存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反映,以表达诉求和申请救济。情绪激动、脾气暴躁、不懂法律均不能成为妨碍法院依法履职的借口和理由。本案中,被执行人雷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无故辱骂办案人员的行为,严重扰乱执行工作秩序,公然挑衅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对此,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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