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无因管理他人事务,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费用?|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归谁,物业还是业主? ​

发布时间:2022-09-26 14:23:45     来源:甘肃法制报

无因管理他人事务,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费用?

金昌市民瞿先生来电咨询:我家养了一只宠物狗,每天晚饭后都有遛狗的习惯。一天,宠物狗不慎走失,被同小区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几天后,我发现并去认领小狗,小张向我索要饲养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支付此费用吗?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应该支付。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另外,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能请求受益人承担费用或补偿损失;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归谁,物业还是业主?

兰州市民李女士来电咨询:小区内,电梯里、房屋的外墙等公共区域被贴满了广告,多数广告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直接签订协议投放,广告费也由物业公司收取、管理。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投放广告,产生的收入应归业主共有。请问,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应该归谁?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电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范围,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经营与收益,应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按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分配。这样一来既可以鼓励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通过自己的经营行为,让共有部分物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也可以有效化解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彼此之间因共有部分收益的归属问题产生的矛盾。

文体活动中致场外人员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

张掖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我儿子娄某在足球场练习踢足球时不慎将在球门底线边捡东西的任某砸中,任某被娄某踢出的足球砸伤右眼。后任某在医院治疗数十天,被评为10级伤残。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将免责情形限定在“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等范围,因此,适用该免责条款应受到严格限制。观众等场外人员并非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主体。在来电咨询的这种情况当中,任某并非娄某踢球射门活动的参加者,娄某只是自己在练习踢球射门,故娄某不适用该免责条款。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瑞军 见习记者 李晓云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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