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符合哪些前提条件?

发布时间:2022-03-21 13:36:51     来源:甘肃法制报

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符合哪些前提条件?

嘉峪关市民雷先生咨询: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事关个人切身利益,请问,法律是如何界定个人信息的,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符合哪些前提条件?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简单说,就是他人可以根据相关信息能够识别出我们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商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要取得本人的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一套房就不能执行”,这种想法真的可行吗?

天水市民张女士咨询: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觉得自己名下就一套房,面积也不大,法院根本执行不了,因此当起老赖来有恃无恐。请问,这种“一套房产不能执行”的想法真的可行吗?

记者电话连线崔璐律师解答:“一套房产不能执行”的认识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误读。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若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系生活所必需,一般不应拍卖。但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仍可拍卖执行: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打印遗嘱,符合什么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效力?

武威市民韩先生咨询: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天天都在和各种各样的打印件产生交集,但打印遗嘱却很少听说,请问,打印遗嘱法律是否认可其效力,在订立的时候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记者电话连线张兆军律师解答: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遗嘱的具体内容由电脑输出数据打印而成,因此很难判定谁是具体制作人;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较少,一般只有签名和日期为本人书写;清晰易认且比较规范。正因为如此,打印方式导致遗嘱的可篡改性、可伪造性大大增加,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打印遗嘱不仅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还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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