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因紧急情况无人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谁来照料?

发布时间:2021-10-25 10:51:35     

目前,形势复杂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在影 响着人们的生活,也给相关民事主体依法实施民事 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期民生热线栏目将结合民 法典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规定,梳理读者关注的新增 涉疫情民事法律制度,以期引导大家合法合理安排 自己的生活,使每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真正做到有法 可依、有章可循。

因紧急情况无人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谁来照料?

兰州市民崔先生咨询:疫情发生期间,尤其是初期一些未成年人因家人被收治或隔离,只能在家中独自留守。请问,在此紧急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应当由谁履行照料义务?

记者连线崔璐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特质。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创造性。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违反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担责?

嘉峪关市民葛先生咨询:因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或违反法定传染病防治措施,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哪些规定?

记者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如果不遵守防疫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要赔偿被侵权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对不遵守传染病防治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相关行政、刑事责任,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知情”“无过错”等理由无法成为违法人员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公司和业主负有哪些义务?

定西市民卢女士咨询:疫情防控中,社区无疑是一个重要阵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物业公司又承担了社区防疫的大量工作。请问,作为广大业主以及和其关系最为密切的物业公司,针对疫情防控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了业主的配合义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下承担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面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临夏市民朱先生咨询:疫情发生期间,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难免出现供应紧张、物资运输困难的情形。请问,为了疫情防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民事主体面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合同,应如何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记者连线阮磊律师解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此外,民法典对有关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类的国家订货合同专门进行列举,规定此类合同的签约主体只要是有关的民事主体均可,同时还增设此类合同的强制要约以及强制承诺制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为清晰明确,为此类合同的订立以及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何种情形政府可征用个人财产,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武威市民王先生咨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可依法对相关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征用。请问,民法典针对出现类似疫情防控的紧急情况,是否对紧急征用制度作出专门规定?

记者连线张兆军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该规定明确,在紧急情况消失后,政府应当将财产返还被征用人,并补偿被征用人所受到的损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补偿。这充分体现了对组织、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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