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民刘先生咨询:外出购物、就餐、住宿,难免发生将物品存放在商家指定地点情形,请问作为保管人在物品保管期间应当履行哪些应尽的义务?
记者连线阮磊律师解答: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到第九百零三条为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其中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寄存物义务,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亲自保管寄存物义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寄存物;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