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在直播间演唱歌曲,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1-08-16 17:02:50     

张掖市民刘女士咨询:如今的网络直播异常火爆,秀场直播以歌舞表演为主,请问主播在演唱他人发表歌曲的行为,是否涉及音乐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作者享有表演权的行为有现场表演、向远方公众传播作品和机械表演三种。故网络主播演唱歌曲的行为属于构成向远端的公众传播作品表演的行为,加之会收到各种名义的打赏,因此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会构成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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