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民刘女士咨询: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疫情防控期间的自愿捐赠行为较为常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请问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撤销捐赠?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由此可见,向疫情灾区的捐赠属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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