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倒卖疫情防护产品,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1-08-08 22:04:22     

定西市民崔女士咨询:在疫情防控期间,曾出现部分无良商家借机坐地涨价、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会因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惩处。那么,在民事领域,能否因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记者连线崔璐律师解答:行为人明知其生产的防护产品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并出售,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其行为不仅触犯了我国刑法,还危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诸如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全国性媒体上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防护产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检察院可以自己名义对售伪劣防护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项可转交依法成立的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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