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邱先生咨询:把从银行低息贷出来的款项再以民间借贷的形式高息转贷他人,肯定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没有谋利目的在不增加利息的情况下,把从银行贷出来的款项转贷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记者连线阮磊律师解答: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即使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未获利,也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其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另外,对涉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