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吴先生咨询:我外甥偶尔顺路搭乘朋友的摩托车一起外出打零工,对方也未收取过任何费用。前不久,他在搭乘摩托车外出打零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腿部骨折。请问,摩托车驾驶员对此是否承担责任,责任轻重有无法律规定?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好意同乘,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同乘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情谊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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