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民左先生咨询:我于前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于去年6月交付房屋,但我因资金紧缺一直未装修入住。请问,我能否以未装修入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自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住宅时起,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入驻住宅小区并开始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虽未装修入住,但并不代表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如业主门外及楼道的卫生清洁、公共区域的卫生及安全管理等。鉴于此,左先生以未装修入住,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想法于法无据。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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