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民赵女士咨询:关于民事行为的代理,大家应该都不陌生,现实中的代理行为经常发生,在生活各方面都可以见到。请问,是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可以代理的,如有例外,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允许代理?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此规定,有三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依照民事法律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主要包括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行为,以及约定必须由特定人完成的义务,如文艺表演、授课等,因与债务人的思想水平、创作能力分不开,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理。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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