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民张女士咨询:我和丈夫在婚内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合同,合同约定他将其婚前房产赠与我,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男方反悔,请问我能否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记者连线崔璐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张女士能否获得该房产关键要看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她就有权请求男方履行赠与义务。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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