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民彭女士咨询:不久前,一只走丢的博美犬守在我家门口不愿离去,于是我将其收留并悉心照顾。请问,如果狗的主人来认领,我可以要求支付饲养期间的费用吗?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主动收养宠物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对方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费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果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则不享有上述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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